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施行細則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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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第二十條第一項及第三項所稱情節重大,指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一、宣傳或廣告就同一產品宣稱醫療效能,經主管機關連續裁處仍未停止刊播。 二、宣傳或廣告使民眾產生錯誤認知,致生人體健康之傷害或致人於死。 三、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與前二款情節相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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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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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條第一項及第三項條文
- 主管機關名詞
- 錯誤名詞
- 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 第 20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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