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劑生資格及管理辦法 第 14 條
- 1.藥劑生違反本辦法之規定者,依藥事法及藥師法之規定處罰;其再次違反或情節重大者,並得撤銷其執業執照。必要時,得由中央主管機關廢止其藥劑生證書,其兼領有藥師證書者,一併廢止其藥師證書。
- 2.藥劑生之懲戒,適用藥師懲戒及懲戒覆審委員會設置審議辦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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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對於藥劑生資格及管理辦法第 14 條,其第一項規定了藥劑生違反本辦法之規定者,依藥事法及藥師法之規定處罰,並得撤銷其執業執照,甚至廢止其藥劑生證書。這意味著藥劑生在執業過程中需遵守相關法規,否則將面臨嚴重處罰。 而第二項則提到藥劑生的懲戒事宜,適用藥師懲戒及懲戒覆審委員會設置審議辦法之規定,這表示藥劑生的懲戒程序將按照藥師的相關規定進行。 參考資料來自於藥劑生資格及管理辦法,並且針對藥劑生的執業規範進行了具體細則的規定,以確保其執業行為符合法律規定。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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