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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劑生資格及管理辦法
第 14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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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劑生違反本辦法之規定者,依
藥事法
及
藥師法
之規定處罰;其再次違反或情節重大者,並得
撤銷
其執業執照。必要時,得由中央
主管機關
廢止
其藥劑生證書,其兼領有藥師證書者,一併廢止其藥師證書。
藥劑生之
懲戒
,適用
藥師懲戒及懲戒覆審委員會設置審議辦法
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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