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藥劑生資格及管理辦法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藥劑生應向執業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執業登記,領有執業執照,始得執業。
  2. 藥劑生執業,應接受繼續教育,並每六年提出完成繼續教育證明文件,辦理執業執照更新。
  3. 藥劑生申請執業執照及實施繼續教育,準用藥師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之規定。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