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劑生資格及管理辦法 第 8 條
- 1.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發給執業執照;已領者,撤銷或廢止之: 一、經撤銷或廢止藥劑生證書。 二、經撤銷或廢止藥劑生執業執照未滿一年。 三、有客觀事實認不能執行業務,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邀請相關專科醫師、藥師、藥劑生及學者專家組成小組認定。 四、受停業處分仍執行業務。
- 2.前項第三款原因消失後,仍得依本法規定申請執業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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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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