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品嚴重不良反應通報辦法 第 5 條
第三條之通報,其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通報人姓名、聯絡方式及其服務單位之名稱、地址。 二、藥品嚴重不良反應發生日期及知悉日期。 三、知悉藥品嚴重不良反應資訊來源。 四、病人識別代號、性別,及年齡或出生日期。 五、病人用藥資訊。 六、藥品嚴重不良反應之類別、症狀及相關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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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第三條之通報,其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通報人姓名、聯絡方式及其服務單位之名稱、地址。 二、藥品嚴重不良反應發生日期及知悉日期。 三、知悉藥品嚴重不良反應資訊來源。 四、病人識別代號、性別,及年齡或出生日期。 五、病人用藥資訊。 六、藥品嚴重不良反應之類別、症狀及相關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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