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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品嚴重不良反應通報辦法
第 6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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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機構及藥局為
第三條第一項
之通報,應依下列期限辦理: 一、
第二條第一款及第二款
:自知悉之次日起七日內。 二、
第二條第三款至第六款
:自知悉之次日起三十日內。
醫療機構及藥局辦理前項通報,得要求藥商提供產品相關資料,藥商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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