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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品嚴重不良反應通報辦法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醫療機構及藥局為第三條第一項之通報,應依下列期限辦理: 一、第二條第一款及第二款:自知悉之次日起七日內。 二、第二條第三款至第六款:自知悉之次日起三十日內。
  2. 醫療機構及藥局辦理前項通報,得要求藥商提供產品相關資料,藥商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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