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品嚴重不良反應通報辦法 第 6 條
- 1.醫療機構及藥局為第三條第一項之通報,應依下列期限辦理: 一、第二條第一款及第二款:自知悉之次日起七日內。 二、第二條第三款至第六款:自知悉之次日起三十日內。
- 2.醫療機構及藥局辦理前項通報,得要求藥商提供產品相關資料,藥商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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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條第一項條文
- 第二條第一款及第二款條文
- 第二條第三款至第六款條文
- 藥品嚴重不良反應通報辦法 第 2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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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