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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受試者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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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品優良臨床試驗作業準則
第 17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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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具有重要性之新資訊可能影響受試者之同意時,應修訂受試者同意書及提供受試者之任何其他書面資料,並應立即告知受試者、
法定代理人
或有同意權之人。
修訂後之受試者同意書及提供受試者之任何其他書面資料,應先得到人體試驗委員會之
核
准;經
主管機關
核准進行之臨床試驗,並應得到主管機關之核准。
第一項之告知及第二項之核准,皆應以書面為之。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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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受試者保護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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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人體試驗委員會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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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試驗主持人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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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試驗委託者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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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節 通則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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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節 品質保證及品質管制 §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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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節 數據處理及保存 §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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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節 試驗藥品之管理 §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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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節 監測 §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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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節 稽核 §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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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臨床試驗之申請與審查 §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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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章 臨床試驗之進行 §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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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節 試驗計畫書 §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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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節 試驗藥品 §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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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節 紀錄與報告 §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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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節 試驗之中止與終止 §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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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節 多機構合作臨床試驗 §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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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八 章 附則 §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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