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驗主持人應確保個案報告表和所有需要向試驗委託者報告資料之精確度、完整性、易讀性及時間性。
試驗主持人應確保個案報告表和所有需要向試驗委託者報告資料之精確度、完整性、易讀性及時間性。
個案報告表中之資料,應與原始資料相同。如有差異,應解釋其原因。
臨床試驗之財務計畫,應由試驗委託者和試驗機構或試驗主持人訂定書面契約。
監測者、稽核者、人體試驗委員會或主管機關得要求檢視任何與試驗相關之資料。但檢視受試者個人之身分資料前,應先確認已取得受試者書面同意。
發生重大影響臨床試驗執行或增加受試者風險之情形,試驗主持人應立即向試驗委託者、人體試驗委員會及主管機關提出書面報告。
發生與試驗藥品安全性評估相關之不良反應或異常實驗室檢查值時,試驗主持人應於試驗計畫書規定之時間內向試驗委託者提出書面報告。
發生死亡病例時,試驗委託者、人體試驗委員會與主管機關得要求試驗主持人提出驗屍報告、最終醫療紀錄及其他任何額外資訊。
以下情形發生時,試驗委託者應立刻通知試驗主持人、試驗機構及主管機關: 一、可能危害受試者安全之新發現。 二、影響試驗執行之新發現。 三、影響人體試驗委員會同意試驗繼續進行之新發現。
試驗委託者應向主管機關提出最新安全性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