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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1 分鐘

藥品優良臨床試驗作業準則 第 103 條

監測者、稽者、人體試驗委員會或主管機關得要求檢視任何與試驗相關之資料。但檢視受試者個人之身分資料前,應先確認已取得受試者書面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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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前述資料,藥品優良臨床試驗作業準則第103條規定,監測者、稽核者、人體試驗委員會或主管機關得要求檢視任何與試驗相關之資料。這表示在進行藥品臨床試驗時,相關的監測者、稽核者、人體試驗委員會或主管機關有權要求查閱相關資料。但是在檢視受試者個人身分資料之前,必須先確認已取得受試者的書面同意,以保護受試者的隱私權。 參考資料:藥品優良臨床試驗作業準則第103條 - 藥品優良臨床試驗作業準則公告(109年12月29日修正)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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