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章節定位
藥品優良臨床試驗作業準則 第 103 條
監測者、稽核者、人體試驗委員會或主管機關得要求檢視任何與試驗相關之資料。但檢視受試者個人之身分資料前,應先確認已取得受試者書面同意。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前述資料,藥品優良臨床試驗作業準則第103條規定,監測者、稽核者、人體試驗委員會或主管機關得要求檢視任何與試驗相關之資料。這表示在進行藥品臨床試驗時,相關的監測者、稽核者、人體試驗委員會或主管機關有權要求查閱相關資料。但是在檢視受試者個人身分資料之前,必須先確認已取得受試者的書面同意,以保護受試者的隱私權。 參考資料:藥品優良臨床試驗作業準則第103條 - 藥品優良臨床試驗作業準則公告(109年12月29日修正)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