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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品優良臨床試驗作業準則 第 10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監測者、稽者、人體試驗委員會或主管機關得要求檢視任何與試驗相關之資料。但檢視受試者個人之身分資料前,應先確認已取得受試者書面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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