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藥品優良臨床試驗作業準則第 二 節 試驗藥品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 二 節 試驗藥品
第 92 條
  1. 試驗主持人或試驗機構應負責試驗藥品之點收及保存。
  2. 試驗主持人或試驗機構得指派專責藥師或適當人員負責部分或全部試驗藥品之點收及保存。
第 93 條
  1. 試驗主持人、試驗機構、被指定之專責藥師或適當人員,應保留下列紀錄: 一、試驗藥品運送至臨床試驗機構之點收。 二、試驗藥品之存貨。 三、受試者使用之試驗藥品。 四、未使用試驗藥品歸還試驗委託者或另外處置之方式。
  2. 前項資料應載明日期、數量、批序號、有效日期,及試驗藥品和受試者之代碼。
  3. 試驗主持人應保留文件紀錄,說明其提供受試者之劑量和試驗計畫書規定相符,且使用之試驗藥品數量與由試驗委託者收到之數量相吻合。
第 94 條

試驗藥品應依試驗委託者要求之方式儲存,並應符合相關法規之要求。

第 95 條

試驗藥品僅得使用於經准之臨床試驗計畫。

第 96 條

試驗主持人或試驗主持人指定之人員,應向受試者解釋如何正確使用試驗藥品,並應於臨床試驗中每隔一段適當時間,檢查受試者是否遵守說明。

第 97 條
  1. 試驗主持人應遵從臨床試驗之隨機分配程序。
  2. 前項隨機分配程序若可解碼,應僅依據試驗計畫書規定解碼。
  3. 若臨床試驗採盲性設計,而試驗藥品有任何提早解碼之情況,試驗主持人應立即對試驗委託者解釋,並作書面紀錄。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772 人 正在學習
讀癮筆記 小夙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讀癮筆記 小夙 · 7.8 小時
NT$4,440
NT$6,480
省 $2,04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逐條白話解說、修法沿革、相關判例,AI 分析看不到這些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藥品優良臨床試驗作業準則 第 二 節 試驗藥品」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