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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品優良臨床試驗作業準則 第 9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試驗主持人或試驗主持人指定之人員,應向受試者解釋如何正確使用試驗藥品,並應於臨床試驗中每隔一段適當時間,檢查受試者是否遵守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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