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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全國法規

藥品優良臨床試驗作業準則 第 9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試驗主持人或試驗機構應負責試驗藥品之點收及保存。
  2. 試驗主持人或試驗機構得指派專責藥師或適當人員負責部分或全部試驗藥品之點收及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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