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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品優良臨床試驗作業準則 第 10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以下情形發生時,試驗委託者應立刻通知試驗主持人、試驗機構及主管機關: 一、可能危害受試者安全之新發現。 二、影響試驗執行之新發現。 三、影響人體試驗委員會同意試驗繼續進行之新發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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