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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品優良臨床試驗作業準則 第 100 條
- 1.個案報告表之任何修正,應記錄其修正日期及修正原因,且不得覆蓋原先之紀錄。
- 2.前項規定,適用於書面資料與電子資料之修正。
- 3.試驗主持人應指定代表記錄個案報告表之修正,且修正內容應經試驗主持人同意。
- 4.試驗主持人應保留修正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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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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