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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品優良臨床試驗作業準則 第 10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機構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妥善保管所有臨床試驗相關重要文件,並防止遭受意外之破壞或提早銷毀。
  2. 前項文件,應保存至試驗藥品於我國獲准上市後至少二年。但其他法規規定之保存期間長於二年者,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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