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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1 分鐘

藥品優良臨床試驗作業準則 第 101 條

  1. 1.試驗主持人及試驗機構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妥善保管所有臨床試驗相關重要文件,並防止遭受意外之破壞或提早銷毀。
  2. 2.前項文件,應保存至試驗藥品於我國獲准上市後至少二年。但其他法規規定之保存期間長於二年者,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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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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