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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物優良製造準則 第 1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中藥廠對於製造人用藥品與動物用藥品之場所、設備,應予分開,不得在未隔絕之同一建築物作業。但使用符人用藥品規格製造動物用藥品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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