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輸入藥物邊境抽查檢驗辦法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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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輸入藥物經查驗合格者,查驗機關應發輸入許可通知予報驗義務人;報驗義務人亦得向查驗機關申請核發書面之許可通知書
  2. 2.報驗義務人應自收受許可通知之次日起十五日內,憑取樣憑單領取餘存樣品。逾期未經領取或樣品之性質不適合久存者,得由查驗機關逕行處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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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經查名詞
  • 名詞
  • 義務人名詞
  • 通知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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輸入藥物邊境抽查檢驗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輸入藥物邊境抽查檢驗辦法第 19 條規定:「輸入藥物經查驗合格者,查驗機關應核發輸入許可通知予報驗義務人;報驗義務人亦得向查驗機關申請核發書…」(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輸入藥物邊境抽查檢驗辦法第 1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