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查驗:指對輸入藥物於輸入許可前所為之抽查與檢驗。 二、檢驗:指於實驗室內進行感官、化學、生物或物理性之檢驗。 三、查驗機關:指辦理輸入藥物查驗之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或其委任(託)之機關(構)。 四、報驗義務人:指輸入藥物之業者。
根據藥物輸入藥物邊境抽查檢驗辦法第2條,本辦法對於輸入藥物的定義有明確規定。首先,「查驗」是指對輸入藥物在獲得輸入許可之前進行的抽查和檢驗。而「檢驗」則是指在實驗室內進行感官、化學、生物或物理性的檢驗。接著,「查驗機關」指的是負責辦理輸入藥物查驗的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或其委任(託)之機關(構)。最後,「報驗義務人」則是指輸入藥物的業者。 參考資料:輸入藥物邊境抽查檢驗辦法第2條規定,為最新法規。 範例:根據藥物輸入藥物邊境抽查檢驗辦法第2條,負責輸入藥物的業者在進行報驗時,應受到查驗機關的抽查和檢驗,以確保輸入的藥物符合相關的標準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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