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輸入藥物邊境抽查檢驗辦法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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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輸入經公告應施查驗之藥品,應由報驗義務人檢具下列文件,向查驗機關申請查驗: 一、查驗申請書。 二、藥品許可證影本或中央衛生主管機關發之進口同意書。 三、進口報單影本。 四、其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告之文件。
  2. 2.前項申請,得以電子方式為之。
  3. 3.第一項藥品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免予查驗: 一、經互惠免驗優待輸出國主管機關發給檢驗合格證明。 二、其他為因應國家緊急情況,或增進公益,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專案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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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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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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輸入藥物邊境抽查檢驗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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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輸入藥物邊境抽查檢驗辦法第 3 條規定:「輸入經公告應施查驗之藥品,應由報驗義務人檢具下列文件,向查驗機關申請查驗: 一、查驗申請書。 二…」(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輸入藥物邊境抽查檢驗辦法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