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查驗機關對輸入之藥品實施查驗,除審核前條規定應檢具之文件外,並得就下列方式擇一或合併為之: 一、逐批檢驗:對各批次輸入藥品均予檢驗。 二、抽批檢驗:按百分之二至百分之五十之抽查率為之。 三、現場查核:於產品之堆置地點執行品目核對、包裝外觀及標示項目之檢查。
我不知道。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