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定用途化粧品申請專案核准輸入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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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用途化粧品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之一者,得依本法第五條第三項第二款規定,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專案核准: 一、化粧品業者輸入供查驗登記之用。 二、化粧品業者、大專校院、學術研究機構、試驗機構、試驗委託機構、醫藥學術團體或教學醫院,輸入供研究試驗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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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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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條第三項第二款條文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 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 第 5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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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