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依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五條第六項規定訂定之。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113.06.29
廢特定用途化粧品申請專案核准輸入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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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前條第一款專案核准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資料:
一、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
二、國外廠商最近二年內出具之委託代理證明。
三、包裝、容器、仿單及需求數量。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資料。
第三條第三款及前條第二款需求數量,每項產品不得超過下列規定:
一、查驗登記:十二瓶(盒、罐、包、袋、支)。
二、研究試驗:依研究試驗計畫書及相關證明文件推估之需求量。
申請人檢附文件、資料有缺漏得補正者,中央主管機關應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不予受理。
特定用途化粧品經專案核准輸入後,其申請人應依實際數量,就其使用或處理情形,作成紀錄,並妥善保存至少三年。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七月一日施行。
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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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定用途化粧品申請專案核准輸入辦法全文共 10 條,最新異動日為 113.06.29,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