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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用途化粧品申請專案核准輸入辦法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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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辦法申請專案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核准: 一、檢附之文件、資料,與申請案內容不符。 二、檢附之文件、資料虛偽不實。 三、產品含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禁用成分。 四、產品成分不符合中央主管機關公告限制使用規定。但供研究試驗用之特定用途化粧品不在此限。 五、申請人已就相同產品申請許可證。但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確有必要者,不在此限。 六、申請人於六個月內已依第二條第一款申請相同產品,並經核准。 七、其他不符合法規或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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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用途化粧品申請專案核准輸入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特定用途化粧品申請專案核准輸入辦法第 7 條規定:「依本辦法申請專案核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核准: 一、檢附之文件、資料,與申請案內容不符。 二、…」(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特定用途化粧品申請專案核准輸入辦法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