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定用途化粧品申請專案核准輸入辦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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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辦法申請專案核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核准: 一、檢附之文件、資料,與申請案內容不符。 二、檢附之文件、資料虛偽不實。 三、產品含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禁用成分。 四、產品成分不符合中央主管機關公告限制使用規定。但供研究試驗用之特定用途化粧品不在此限。 五、申請人已就相同產品申請許可證。但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確有必要者,不在此限。 六、申請人於六個月內已依第二條第一款申請相同產品,並經核准。 七、其他不符合法規或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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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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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第二條第一款條文
- 特定用途化粧品申請專案核准輸入辦法 第 2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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