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定用途化粧品申請專案核准輸入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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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前條第一款專案核准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資料: 一、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 二、國外廠商最近二年內出具之委託代理證明。 三、包裝、容器、仿單及需求數量。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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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特定用途化粧品申請專案核准輸入辦法第3條,申請前條第一款專案核准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資料: 一、公布或商業登記證明。這意味著申請人必須提供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以證明其合法經營的地位。 二、國外廠商最近二年內出具之委託代理證明。這表示申請人必須提供最近二年內由國外廠商出具的委託代理證明文件,以證明其有權代理該特定用途化粧品的進口事宜。 三、包裝、容器、仿單及需求數量。這條款要求申請人提供特定用途化粧品的包裝、容器、仿單及需求數量等相關資料。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資料。這表示申請人可能還需提供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的文件或資料。 以上資料來自法院裁判書或判決書,可作為法律教授針對特定用途化粧品申請專案核准輸入辦法第3條進行逐條釋義時的參考依據。
- 核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特定用途化粧品申請專案核准輸入辦法 第 2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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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