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定用途化粧品申請專案核准輸入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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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第二條第二款專案核准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資料: 一、公司、商號、大專校院、法人、團體或機構,其依法立案或登記證明。 二、研究試驗計畫書,其內容包括研究試驗之目的、方法與期間,及產品用法、用量、與需求數量。 三、包裝、容器及仿單。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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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特定用途化粧品申請專案核准輸入辦法第4條,申請第二條第二款專案核准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以下文件、資料: 1. 公司、商號、大專校院、法人、團體或機構的依法立案或登記證明。 2. 研究試驗計畫書,內容應包括研究試驗的目的、方法與期間,以及產品的用法、用量和需求數量。 3. 包裝、容器及仿單。 4.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的文件、資料。 舉例:根據裁判書中提到的案例,涉及公司或法人應提供的依法立案或登記證明,以及產品用法、用量等資料,均符合特定用途化粧品申請專案核准輸入辦法第4條的規定。
- 第二條第二款條文
- 核名詞
- 法人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特定用途化粧品申請專案核准輸入辦法 第 2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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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