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粧品標示宣傳廣告涉及虛偽誇大或醫療效能認定準則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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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第十條第一項或第二項所定標示、宣傳或廣告涉及虛偽、誇大,或醫療效能之認定,應就其傳達予消費者之品名、文字敘述、圖案、符號、影像、聲音或其他訊息之相互關聯意義,依整體表現綜合判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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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所提供的資料,化妝品標示宣傳廣告涉及虛偽誇大或醫療效能認定準則第2條,主要是針對標示、宣傳或廣告涉及虛偽、誇大,或醫療效能的認定所規範的內容進行判斷。根據公告的例句,這包括了宣稱預防、改善、減輕、診斷或治療疾病或特定生理情形,以及宣稱產品對疾病及疾病症候群或症狀有效等相關內容。這些內容需根據整體表現綜合判斷,以判斷是否涉及虛偽、誇大或醫療效能的認定。參考法條為化粧品管理法第10條第1項,並且案例可以引用行政院衛生署公告中相關的標準和例句作為證明。
- 第十條第一項或第二項條文
- 消費者名詞
- 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 第 10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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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