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特定醫療器材專案核准製造及輸入辦法 第 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第二條第二款政府機關、學校、機構、法人或團體申請製造或輸入醫療器材者,其應檢附之文件、資料如下: 一、因應緊急公共衛生情事之說明文件。 二、申請數量及計算依據。 三、醫療器材使用說明書。 四、醫療器材結構、規格、性能、用途、圖樣、製造品質資料、安全性與效能試驗報告、人體使用資料及風險利益評估報告。 五、國內製造者,另檢附工廠登記證資料。但依工廠管理輔導法規定免辦理工廠登記者,不在此限。
  2. 前項第四款文件、資料,得以醫療器材之國外政府准製造銷售證明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文件、資料替代。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