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引擎
法律人學院
最新修法
社群看板
專欄文章
法律徵信社
AI 問答
Beta
問答 Q&A
訂閱方案
團隊介紹
服務條款
與我們聯繫
路過的訪客
註冊
登入
in
全國法規
免費下載 App
我的書籤
in
全國法規
第 三 章 醫療器材商檢查之認證及管理
>
醫療器材管理事項委託及受託機構認證作業辦法
第 13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加入書籤
預約專人解說法規條文
法人
或團體取得
第十一條第一項
認證
證明文件及委託同意書之次日起一年內,應與中央
主管機關
簽訂
行政契約
,並於行政契約簽訂後,始得辦理受託事項。
申請人未依前項規定簽訂行政契約者,中央主管機關得
廢止
其認證。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開新分頁
第 二 章 醫療器材技術人員教育訓練之認證及管理 §4
開新分頁
第 三 章 醫療器材商檢查之認證及管理 §7
開新分頁
第 四 章 附則 §23
開新分頁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搜尋引擎
法律人學院
最新修法
法律徵信社
更多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