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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醫療器材商檢查之認證及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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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器材管理事項委託及受託機構認證作業辦法
第 14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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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第二項第一款或第二款
事項有變更時,
法人
或團體應檢附相關文件、資料,向中央
主管機關
申請變更。
第九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
事項有變更時,法人或團體應檢附相關文件、資料,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前二項申請或報請備查,受託機構應自事實發生之次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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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醫療器材技術人員教育訓練之認證及管理 §4
開新分頁
第 三 章 醫療器材商檢查之認證及管理 §7
開新分頁
第 四 章 附則 §23
開新分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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