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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器材管理事項委託及受託機構認證作業辦法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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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第十一條第二項第一款或第二款事項有變更時,法人或團體應檢附相關文件、資料,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變更。
  2. 2.第九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事項有變更時,法人或團體應檢附相關文件、資料,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3. 3.前二項申請或報請備查,受託機構應自事實發生之次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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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器材管理事項委託及受託機構認證作業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醫療器材管理事項委託及受託機構認證作業辦法第 14 條規定:「第十一條第二項第一款或第二款事項有變更時,法人或團體應檢附相關文件、資料,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變更…」(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醫療器材管理事項委託及受託機構認證作業辦法第 1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