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器材管理事項委託及受託機構認證作業辦法 第 2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經認證之法人或團體有下列情形之一,經中央主管機關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停止其全部或部分檢查業務;其情節重大者,中央主管機關得廢止其認證: 一、未具備第八條規定之要件。 二、未依第十九條第六款規定保存文件、資料或紀錄。 三、檢查業務之品質或效率不佳。 四、其他違反委託事項、行政契約或法規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影響檢查工作。
經認證之法人或團體有下列情形之一,經中央主管機關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停止其全部或部分檢查業務;其情節重大者,中央主管機關得廢止其認證: 一、未具備第八條規定之要件。 二、未依第十九條第六款規定保存文件、資料或紀錄。 三、檢查業務之品質或效率不佳。 四、其他違反委託事項、行政契約或法規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影響檢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