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受理食品業者申請審查、檢驗及核發許可證,應收取審查費、檢驗費及證書費;其費額,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重點摘要食安法第58條授權中央主管機關向食品業者收取審查費、檢驗費及證書費,項目法定、費額由命令訂定。
Q · 申請食品許可證為什麼要付錢?依據是哪條法律?
依食安法58條,使用者付費收三種規費
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58條,中央主管機關受理食品業者申請審查、檢驗及核發許可證時,應收取審查費、檢驗費及證書費三種規費。法律把收費項目寫死(只能收這三項),但金額授權主管機關以命令訂定,方便依物價與審查成本調整。這是規費法「使用者付費」原則的展現:想拿許可證進入市場的業者付對價,政府用稅金做普遍性食安監督。
食品業者申請許可證要付錢,這條就是政府收這筆錢的法律依據。乍看不起眼的小條文,藏著兩個關鍵設計:第一,收費項目寫死在法律裡,審查費、檢驗費、證書費三種,主管機關不能自己擴張收費名目。第二,金額沒寫死,授權主管機關以命令訂定,方便依物價和審查成本調整。對你來說,這條法律是食品安全網的「使用者付費」起點:業者付一部分,稅金付一部分,共同支撐每一張許可證背後的審查工作。如果有一天你看到新聞說「食品藥物管理署規費要漲」,那不是政府要圖利誰,而是這條法授權的費額表在做例行調整。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58條為規費徵收授權條款,明定中央主管機關受理食品業者申請審查、檢驗及核發許可證時,應收取審查費、檢驗費及證書費,並授權主管機關以命令訂定具體費額,構成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使用者付費」的財源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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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類別的許可證費用差距很大。食品添加物、特殊營養食品、健康食品的查驗登記費分項計算,從幾千到數萬元都有,具體金額查食品藥物管理署公告的規費收費標準,每年可能微調。規費收據可列為公司營業稅扣抵的進項憑證之一,記得保留正本。
食品安全的整體責任是政府的,但特定業者想拿許可證進入市場這個個別利益,由該業者付對價是規費法第7條的使用者付費原則。政府用稅金做普遍性食安監督,業者用規費支付針對自己產品的審查成本。規費和稅在法律性質上不同,規費有對價關係,調漲程序門檻比加稅低。
規費徵收授權條款,授權主管機關向申請許可證的食品業者收取審查費、檢驗費、證書費三種規費。
審查費對應書面審查成本、檢驗費對應實驗室檢驗成本、證書費對應證書核發成本,三者收費時點不同。
法律確定收費的正當性與項目,把具體金額交主管機關以命令訂定的二階立法模式,方便微調不必每次修法。
規費有明確對價關係(你申請、我審查),稅是無對價的財政收入,所以規費調漲的程序門檻比加稅低很多。
上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查最新規費收費標準,依產品類別分項計算,每年可能依成本微調。
依類別不同,從幾千到數萬元都有,含審查費、檢驗費、證書費三項,以現行公告費額為準。
可列為公司營業相關費用憑證之一,記得保留正本而非只拍照存檔,依稅法規定列報。
在主管機關發布法規命令草案的預告期內(通常60天)提出書面意見,是最直接合法的管道。
規費以命令訂額、走法規命令預告程序即可,稅須修法,所以規費調漲門檻明顯較低,業者關注時機點不同。
不能。本條把收費項目寫死為審查費、檢驗費、證書費三種,主管機關只能調金額,不能擴張名目。
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受理食品業者申請審查、檢驗及核發許可證,應收取審查費、檢驗費及證書費;其費額,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條次變更,原條文第三十八條移列,內容未修正。
條次變更,原條文第三十八條移列,內容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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