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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施行細則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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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容器或外包裝之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物及食品添加物原料之標示,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標示字體之長度及寬度各不得小於二毫米。但最大表面積不足八十平方公分之小包裝,除品名、廠商名稱及有效日期外,其他項目標示字體之長度及寬度各得小於二毫米。 二、在國內製造者,其標示如兼用外文時,應以中文為主,外文為輔。 三、輸入者,應依本法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四條規定加中文標示,始得輸入。但需再經改裝、分裝或其他加工程序者,輸入時應有品名、廠商名稱、日期等標示,或其他能達貨證相符目的之標示或資訊,並應於販賣前完成中文標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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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施行細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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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施行細則第 19 條規定:「有容器或外包裝之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物及食品添加物原料之標示,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標示字…」(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施行細則第 1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