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施行細則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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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十五條第一項所定品名,其標示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名稱與食品本質相符。 二、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者,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名稱;未規定者,得使用中華民國國家標準所定之名稱或自定其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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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十五條第一項條文
- 主管機關名詞
-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第 22 條條文
-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第 25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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