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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施行細則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十五條第一項所定品名,其標示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名稱與食品本質相符。 二、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者,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名稱;未規定者,得使用中華民國國家標準所定之名稱或自定其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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