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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施行細則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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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淨重、容量,應以法定度量衡單位或其代號標示之,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內容物中液汁與固形物混合者,分別標明內容量及固形量。但其為均勻混合且不易分離者,得僅標示內容物淨重。 二、內容物含量,得視食品性質,註明最低、最高或最低與最高含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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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施行細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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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施行細則第 8 條規定:「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淨重、容量,應以法定度量衡單位或其代號標示之,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施行細則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