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養師法 第 4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營養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理事、監事之人選,不以直轄市、縣(市)營養師公會選派參加之會員代表為限。
- 直轄市、縣(市)營養師公會選派參加營養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之會員代表,不以其理事、監事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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