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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養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理事、監事之人選,不以直轄市、縣(市)營養師公會選派參加之會員代表為限。 直轄市、縣(市)營養師公會選派參加營養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之會員代表,不以其理事、監事為限。
立法理由本條為原條文第二十七條之一移列,酌作文字修正。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本條為原條文第二十七條之一移列,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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