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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養師法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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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營養師公會違反法令或章程者,人民團體主管機關得為下列之處分: 一、警告。 二、撤銷其決議。 三、撤免其理事、監事。 四、限期整理。
  2. 2.前項第一款、第二款處分,亦得由主管機關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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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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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0930420 全文修正)

營養師公會違反法令或章程者,人民團體主管機關得為下列之處分:   一、警告。   二、撤銷其決議。   三、撤免其理事、監事。   四、限期整理。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處分,亦得由主管機關為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為原條文第三十一條移列。   二、參照相關體例,酌修原條文,規定各級營養師公會如有違反法令或章程情形,人民團體主管機關及本法主管機關得予一定之處分,分列為第一項及第二項。

  • 法令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撤銷名詞
(0930420 全文修正)

一、本條為原條文第三十一條移列。   二、參照相關體例,酌修原條文,規定各級營養師公會如有違反法令或章程情形,人民團體主管機關及本法主管機關得予一定之處分,分列為第一項及第二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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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養師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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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營養師法第 51 條規定:「營養師公會違反法令或章程者,人民團體主管機關得為下列之處分: 一、警告。 二、撤銷其決議。 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營養師法第 5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營養師法第 51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