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本法核發證書或執照時,得收取證書費或執照費;其費額,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根據營養師法第56條規定,中央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在核發證書或執照時,可以收取證書費或執照費,而費用的金額是由中央主管機關所定。 這項法條的參考資料可以是營養師法本身,並且以最新修訂的版本作為參考。另外,也可以舉出一個與參考資料有關的範例,例如在特定縣市核發證書或執照時所收取的具體費用金額。
中央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本法核發證書或執照時,得收取證書費或執照費;其費額,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本條為原條文第三十三條之一移列,內容未修正。
本條為原條文第三十三條之一移列,內容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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