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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養師法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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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本法發證書或執照時,得收取證書費或執照費;其費額,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營養師法第56條規定,中央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在核發證書或執照時,可以收取證書費或執照費,而費用的金額是由中央主管機關所定。 這項法條的參考資料可以是營養師法本身,並且以最新修訂的版本作為參考。另外,也可以舉出一個與參考資料有關的範例,例如在特定縣市核發證書或執照時所收取的具體費用金額。

立法沿革 1

(0930420 全文修正)

中央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本法核發證書或執照時,得收取證書費或執照費;其費額,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本條為原條文第三十三條之一移列,內容未修正。

  • 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0930420 全文修正)

本條為原條文第三十三條之一移列,內容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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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養師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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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營養師法第 56 條規定:「中央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本法核發證書或執照時,得收取證書費或執照費;其費額,由中央主管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營養師法第 5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營養師法第 56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