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食品管理法施行細則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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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第十二條第二款所稱染有病原菌、第三款所稱殘留農藥安全容許量、第四款所稱原子塵、放射能污染安全容許量及第七款所稱有害人體健康之物質或異物,適用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及其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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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條第二款條文
-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法規
- 健康食品管理法 第 12 條條文
- 健康食品管理法 第 13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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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