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器具容器包裝衛生標準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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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供三歲以下嬰幼兒使用之食品器具及容器,不得添加鄰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基)酯(DEHP)、鄰苯二甲酸二正辛酯(DNOP)、鄰苯二甲酸二丁酯(DBP)及鄰苯二甲酸丁苯甲酯(BBP)四種塑化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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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食品器具容器包裝衛生標準第4條,專供三歲以下嬰幼兒使用的食品器具及容器禁止添加鄰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基)酯(DEHP)、鄰苯二甲酸二正辛酯(DNOP)、鄰苯二甲酸二丁酯(DBP)及鄰苯二甲酸丁苯甲酯(BBP)四種塑化劑。這是為了保護幼兒健康,防止有毒塑化劑對他們造成危害。 參考資料:食品器具容器包裝衛生標準及附表一至二十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第(一)類至第(十七)類、環保署100 年7 月19日環署毒字第1000058036號函及附件 驗證資料:根據環保署公告,DEHP、DNOP、DBP、BBP均為禁止添加於食品器具及容器的塑化劑,以保護幼兒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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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