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及其相關產品回收銷毀處理辦法 第 6 條
- 1.主管機關送達責任廠商或其代理人之文件,得先以電子方式傳送至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電子系統。
- 2.責任廠商或其代理人於前項電子系統閱覽時起,應依前條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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