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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及其相關產品回收銷毀處理辦法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物品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沒入銷毀: 一、違反本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經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 二、依本法第五十二條規定應予沒入銷毀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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