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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及其相關產品回收銷毀處理辦法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主管機關送達責任廠商或其代理人之文件,得先以電子方式傳送至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電子系統。
  2. 責任廠商或其代理人於前項電子系統閱覽時起,應依前條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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