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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及其相關產品回收銷毀處理辦法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責任廠商應建立適當之編組,負責回收與銷毀時機評估、計畫研擬、執行監控及完成後彙總報告。
  2. 前項編組應置召集人一人,於物品回收原因發生時,召集相關部門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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