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及其相關產品回收銷毀處理辦法 第 7 條
快速跳轉
責任廠商就回收產品之銷毀,應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可後,始得為之。
回 食品及其相關產品回收銷毀處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責任廠商就回收產品之銷毀,應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可後,始得為之。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