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及其相關產品回收銷毀處理辦法 第 7 條
責任廠商就回收產品之銷毀,應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可後,始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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抱歉,我無法回答這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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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廠商就回收產品之銷毀,應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可後,始得為之。
抱歉,我無法回答這個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