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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及其相關產品回收銷毀處理辦法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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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監督責任廠商執行產品之回收銷毀作
  2. 2.前項監督,其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指定責任廠商報告回收進度之頻率及方式。 二、查責任廠商回收程序之啟動。 三、查核責任廠商依第三條所定計畫之執行情形,及第五條所定報告回收進度之內容正確性。 四、查核責任廠商就其回收產品,完成最終處置之情形。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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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及其相關產品回收銷毀處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食品及其相關產品回收銷毀處理辦法第 8 條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監督責任廠商執行產品之回收銷毀作業。前項監督,其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食品及其相關產品回收銷毀處理辦法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