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及其相關產品回收銷毀處理辦法 第 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責任廠商應依回收物品對民眾健康可能造成之危害程度,依下列三個等級,自行訂定回收級別,辦理回收,但主管機關得變更級別: 一、第一級:指物品對民眾可能造成死亡或健康之重大危害,或主管機關命其應回收者。 二、第二級:指物品對民眾可能造成健康之危害者。 三、第三級:指物品對民眾雖然不致造成健康危害,但其品質不符合規定者。
- 責任廠商執行物品回收作業之前,應檢具其回收計畫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報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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