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管制系統準則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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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管制小組應對每一重要管制點,研訂發生系統性變異時之矯正措施;其措施至少包括下列事項: 一、引起系統性變異原因之矯正。 二、食品因變異致違反本法相關法令規定或有危害健康之虞者,其回收、處理及銷毀。
- 2.管制小組於必要時,應對前項變異,重新執行危害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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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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