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及相關產品標示宣傳廣告涉及不實誇張易生誤解或醫療效能認定準則 第 2 條
快速跳轉
本準則所稱食品及相關產品,指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用洗潔劑及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這個法規,食品及相關產品標示宣傳廣告涉及不實誇張易生誤解或醫療效能認定準則第2條所指的食品及相關產品,包括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用洗潔劑,以及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的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 在這個法規中,針對食品廣告的誇張或易生誤解的情形有明確的規定。例如,它列舉了一些宣稱預防、改善、減輕疾病或特定生理情形的詞句,如「防止老化」,屬於涉及誇張或易生誤解的情形之一。 然而,針對食品廣告涉及不實誇張易生誤解或醫療效能的認定準則,其具體執行需參考相關的食品衛生管理法第19條,以及衛生署的相關公告,作為判斷是否違規的依據。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食品及相關產品標示宣傳廣告涉及不實誇張易生誤解或醫療效能認定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