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及相關產品標示宣傳廣告涉及不實誇張易生誤解或醫療效能認定準則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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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或第二項所定標示、宣傳或廣告涉及不實、誇張、易生誤解,或醫療效能之認定,應就其傳達予消費者之品名、文字敘述、圖案、符號、影像、聲音或其他訊息,依整體表現,綜合判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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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食品及相關產品標示宣傳廣告涉及不實誇張易生誤解或醫療效能認定準則第 3 條,該條規定了涉及誇張、易生誤解或醫療效能的認定基準。根據該準則,使用特定詞句可以被認定為涉及醫療效能,例如宣稱預防、改善、減輕、診斷或治療疾病或特定生理情形。也可以使用其他例句,如宣稱減輕或降低導致疾病有關之體內成分等。證據表明,該準則是衛福部為協助下級機關正確涵攝構成要件事實、適用法律訂定的解釋性行政規則,符合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8條規範意旨。 參考資料: - 衛福部食品及相關產品標示宣傳廣告涉及不實誇張易生誤解或醫療效能認定準則 -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RelayCommandé食品及相關產品標示宣傳廣告涉及不實誇張易生誤解或醫療效能認定準則
- 第二十八條第一項或第二項條文
- 消費者名詞
-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第 28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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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