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防治及紓困暫行條例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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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私立醫療 (事) 機構執行醫療、照護之醫事人員及其相關工作人員,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應酌予補助或發給津貼。公、私立醫療 (事) 機構與其他相關機關 (構) 、學校、團體及其人員執行本條例防治工作著有績效者,各級政府及其他機關 (構) 、學校、團體應予獎勵;其因而感染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者,政府應予合理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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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防治及紓困暫行條例第12條主要是針對公、私立醫療機構執行防治工作的相關補助、津貼和獎勵,以及因為執行防治工作而感染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的人應得到合理補償。根據所參考到的資料,這項法條的目的是為了鼓勵和支持醫療機構和相關機關、學校、團體積極參與疫情防治工作,並為因執行防治工作而感染的人提供補償。 參考資料: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SARS)防治及紓困暫行條例,行政院衛生署公告等。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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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