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防治及紓困暫行條例 第 13 條
快速跳轉
因執行本條例防治工作,致傷病、身心障礙或死亡者,其各項給付之請領,準用災害防救法第四十七條之規定。因執行本條例防治工作,致身心障礙或死亡者,其子女教育費用,由政府編列預算支應,至取得學士學位為止。
回 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防治及紓困暫行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因執行本條例防治工作,致傷病、身心障礙或死亡者,其各項給付之請領,準用災害防救法第四十七條之規定。因執行本條例防治工作,致身心障礙或死亡者,其子女教育費用,由政府編列預算支應,至取得學士學位為止。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