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防治及紓困暫行條例 第 1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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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影響而發生營運困難之產業、醫療 (事) 機構,除得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予以紓困、補貼稅費外,並得對其員工提供必要之協助。醫療機構因而停診者,政府應予適當補償。前二項發生營運困難之產業、醫療 (事) 機構之認定、紓困、補償、補貼措施及基準,與補貼稅費之種類、額度,由行政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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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防治及紓困暫行條例第14條,針對受到SARS疫情影響而面臨營運困難的產業和醫療機構,除了可以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紓困和補貼稅費外,政府還可以提供必要的協助,並且需要對因停診而受損失的醫療機構進行適當的補償。此外,有關受營運困難產業、醫療機構的認定、紓困、補償、補貼措施以及補貼稅費的種類、額度等規定,則由行政院來定。在此條例下,政府有責任提供支援,尤其是對於受到疫情衝擊而難以正常運作的產業和醫療機構。 舉例:在SARS疫情期間,許多醫療機構因病例增加而面臨營運困難,停診或是無法正常營運,根據該條例,政府可以提供相應的補償和紓困措施,以幫助這些機構度過困難時期。這些措施可能包括財政補助、減免稅費或其他形式的援助,以確保醫療機構能夠持續提供必要的醫療服務。
-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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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