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防治及紓困暫行條例 第 1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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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染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之病人、照護之醫事人員、強制隔離者及其家屬,其人格及合法權益,應予尊重及保障,不得予以歧視,非經其同意,不得對其錄音、錄影或攝影。病人無傳染之虞者,並不得拒絕其就學、就業或予其他不公平之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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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防治及紓困暫行條例第 15 條,對於感染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的病人、照護的醫事人員、強制隔離者及其家屬,其人格及合法權益應予尊重及保障,並且不得歧視。並且,在沒有傳染性的情況下,不得拒絕病人的就學、就業或給予其他不公平的待遇。這些規定旨在保護被影響者的權益,防止任何形式的歧視或不公平待遇。 這項法條的範例可以是,對於曾遭強制隔離的個人,若其被其他人錄音、錄影或攝影,並未經過同意,便違反了此法條的規定,因為這是侵犯其人格權益。另外,當一名康復並無傳染性的病人,因為遭受過SARS的嫌疑而在就業或其他場合受到拒絕或不公平待遇,也是違反了該法條。
- 非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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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