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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防治及紓困暫行條例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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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府為支應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防治及紓困所需經費,在總額新臺幣五百億元內,於本條例公布日起三十日內,循特別預算程序辦理;其中七十億元為自籌財源 (先行籌措三十五億元) ,其餘四百三十億元得以舉借債務支應,不受公共債務法第四條第五項與預算法第二十三條、第六十二條及第六十三條規定之限制。 為因應各項防治及紓困措施之緊急需要,各相關機關得報經行政院同意後,於前項特別預算案未完成法定程序前,先行支付其一部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從以上資料無法得知「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防治及紓困暫行條例第 16 條」的具體內容,因此無法進行逐條釋義。

  • 第四條第五項條文
  • 第二十三條、第六十二條及第六十三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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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防治及紓困暫行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防治及紓困暫行條例第 16 條規定:「中央政府為支應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防治及紓困所需經費,在總額新臺幣五百億元內,於本條例公布日起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防治及紓困暫行條例第 1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